为持续扩大疫情防控背景下援企稳岗政策的受益面,提升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徐汇区全面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对申报审核工作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再助企业复苏一臂之力!

 

想知道补贴有多少、怎么申请、有什么新变化吗?小编已经给大家准备好了操作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一、关于申报范围和条件

 

 

● 本区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拟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申报范围。

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或在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仅可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在岗从业人员申报培训需求,劳务派遣人员由其实际用工单位申报培训需求。

主营业务是指单位为完成其经营或运作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参考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

 

 

 二、关于培训平台 

 

 

用人单位既可依托自主开发的线上培训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线上培训平台和培训课程应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395号)文件中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要求。线上培训全过程应记录到平台数据系统,实现培训过程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辅导、有评价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对于线上培训平台的审核认定,如单位利用自有平台或自主开发平台(含总公司或母公司自有或自主开发平台)组织实施培训的,可采信单位提交的关于线上培训平台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承诺;如单位委托第三方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可采信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信息类检验检测认定机构提供的关于线上培训平台符合相关文件的检测结果报告;如单位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可直接备案认可。

 

 

 

 三、关于申报受理通道

 

 

受疫情影响民办托幼机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的受理备案及经费审核相关工作仍由区教育局负责。除民办托幼机构外,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拟组织实施线上职业培训的,在培训实施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培训需求,并作出相关承诺。

相关部门具体咨询申报渠道:

1、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

联系电话:64755037

电子邮件:chenkan@xh.sh.cn

                 xhxspx@sina.com

2、徐汇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33685503

电子邮件:1615353269@qq.com

单位也可通过人社自助经办系统“惠企点单办”中“企业职工线上培训申报备案”菜单提出培训需求。提出培训需求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其中,通过“惠企点单办”申报的单位,告知承诺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加印单位电子签章,通过大数据比单位电子证照,对无电子证照信息的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四、关于补贴标准

 

 

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每个项目培训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1个项目)培训补贴,同一职工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五、关于培训实施和补贴申请 

 

 

对备案认定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在自备案认定通过起的3个月内根据备案通过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逾期未实施的,视作放弃本项目培训。如仍有培训需求的,需重新申报。培训结束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参与培训的学员信息按实际培训项目导入人社自助经办系统。单位导入实际参加培训的学员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六、关于培训督导

 

 

根据本市政策规定,参照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培训的审计方式,继续采用专项审计全覆盖的方式对培训过程及补贴申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施督导审计,重点对培训项目较多、职工数量较广、补贴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区财政、纪检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在核拨补贴经费前,根据需要选择采取查看培训平台、查看课件、现场访谈、电话回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登陆平台账户核验等方式,对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督导审计,审计结论作为补贴审核的重要依据。

对存在与备案认定培训方案不相一致或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形,参照专项审计意见,经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小组会审,减拨或不予核拨补贴经费,对已拨补贴经费予以追回、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审查等手段进行惩戒。对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如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在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不予再次享受培训补贴政策。